
日前,河北省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显示,该公司生产期间熟料库外地面积尘较多,车辆通行时扬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其自行监测报告缺失雨水监测内容,未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刚性要求。
另外,该案件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线索,且违法行为持续超12个月。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结合企业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从重情节,执法部门对粉尘污染问题裁量40%,处以8万元罚款;对监测违规行为裁量36%,处以7.2万元罚款,合计15.2万元。罚单明确要求企业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将按日加收3%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