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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要求彻查化解过剩行业信贷风险

更新日期: 2014年03月28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字体:
摘要:据悉,为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严重过剩行业信贷风险,银监会3月中旬向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具体措施包括摸清风险底数、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明确差别化信贷标准、践行绿色信贷、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

  深入排查 摸清风险底数

  密切跟踪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发布的相关信息,深入排查存量贷款中可能存在的未开工违规项目贷款、违规在建项目贷款、违规建成项目贷款、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贷款、节能环保不达标企业贷款等,摸清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底数

  一户一策 动态跟踪监测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客户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动态跟踪监测

  令行禁止 冻结新增授信

  对未经核准或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以及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节能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据悉,为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严重过剩行业信贷风险,银监会3月中旬向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具体措施包括摸清风险底数、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明确差别化信贷标准、践行绿色信贷、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

  指导意见所提具体措施首要一点是深入排查,摸清风险底数。指出要密切跟踪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发布的相关信息,深入排查存量贷款中可能存在的未开工违规项目贷款、违规在建项目贷款、违规建成项目贷款、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贷款、节能环保不达标企业贷款等,摸清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底数。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客户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一户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动态跟踪监测,完善风险识别和统计监测制度。

  二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对于未经投资及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指导意见要求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于违规在建项目,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之前,停止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不得通过理财产品、信托资金、委托贷款、同业支付等其他方式变相提供融资,主动稳妥收回存量贷款,妥善做好债权资金的保全工作。

  对于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节能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坚决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对于清理整顿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违规建成项目,应密切跟踪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三是明确差别化信贷标准。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主要通过严格标准、上收权限等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在产能过剩行业内,要区别先进和落后,通过科学设定信贷标准分类施策,完善“统一授信、限额管理”制度,合理上收授信审批权限,产能过剩行业新开工项目授信由总行统一审批。

  四是践行绿色信贷,推进产业升级。指导意见要求将绿色信贷理念、标准、方法贯穿到信贷全流程,确保信贷资金投向符合技术升级要求,碳排放约束和绿色标准的领域,大力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

  五是落实消化、转移及整合一批产能要求,积极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具体包括支持扩大有效需求,助推消化一批产能,对于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当中,市场尚未发育成熟,需求还没有得到开发造成的相对过剩产能,通过扩大有效需求去逐步消化,支持居民消费,新农村建设,建筑物抗震加固等消化过剩产能的信贷需求。

  同时,支持企业“走出去”,助推转移一批产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助推整合一批产能,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并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

  指导意见还要求健全信贷管理机制,实施差别化风险定价,建议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实施经济资本分配等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完善风险识别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动态压力测试,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并在资本规划中予以充分考虑。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协调和处理。指出由银监局指导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相关银行联合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机制,对于企业损失较为严重、涉及企业集群或关联企业面较大问题,联合确定处置方案,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特别是加强企业逃废债务及违约信息共享,协调风险暴露企业集团财务清偿,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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