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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在提升国企竞争能力

更新日期: 2015年03月17日 作者: 刘长庚 来源: 中国企业报 【字体:

    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2014年取得了较好的绩效,营业收入超过了45万亿元,利润超过了2.5万亿元,控制的所有者权益超过了35万亿元。国有企业发展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任务。这就为我们进一步思考、优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改革机遇期和缓冲期,可以在国企改革的细则上进行更深入思考。

  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声势浩大”的开展起来。然而,对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管学界还是社会上,都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是混合所有制要保持国企的控股地位,不能变成私有化;一种是混合所有制要“一步到位”,国有资本退出竞争领域,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对于这种认识的偏差,当前的主要破解思路是根据功能进行分类改革。然而,发挥竞争功能的国企,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根据分类改革意见就需要完全放开。这可能又走入了之前“一卖了之”的老路,进入“一混了之”。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改革又有可能在“原地踏步”。

  确立以提高国有企业长期竞争能力为导向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混合所有制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因此,我们进行的改革是为了国有资本的持续发展壮大,健全和保障我们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在当前全球化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竞争能力甚至是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是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所在。在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回答的不是进行了多少混合所有制改革,而是我们的改革是不是提高了国有企业长期竞争能力。这一目标应该成为我们改革工作的出发点。

  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要转变为积极、专业的资本“操盘手”。各级资本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转变为真正市场化的资本管控集团,专业化发展,推动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一是改变以往国资监管部门被动的调控地位,寻求主动的优化资本配置;二是保持对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的同样关注,积极投入到市场经济发展中;三是破除国有资本投资的规模观念,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同样关注。

  从市场经济角度科学分类优化国有企业改革。应该从企业的市场地位角度来对国有企业分类,把国企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这种划分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是市场参与者,而不是公共产品提供者,其发展的核心是提高竞争能力;其次,这种划分具有更强的动态性和空间性,不会束缚国企的发展;再次,这是统一的划分口径,不会引起混淆。比如,在这种划分标准下,当前的垄断国有企业在国内某一行业是垄断的,但在其他行业和国际市场上又是处于竞争地位的,我们就可以选择在国内某一行业相对保守的改革,在其他行业和国际上进行比较灵活的改革。既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又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创新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利配置,构建中国特色的国企治理模式。国有企业的治理,不是简单的照抄,而是要理顺各种关系,维护不同主体的权益。一是明确国有资本、劳动者和非国有资本都能明确地参与到国企治理中,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国企和金融类国企,要首先保障国有资本的收入权,形成的利润要有更大比例上缴财政;三是竞争性国有企业,要更多地注重各类资本积累和人才集聚;四是要更大力度地保障国企劳动者特别是国企一线职工的权益。

  通过国企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促进混合所有制健康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能提高国企竞争力,也要使得发展红利惠及民生,惠及普通劳动者,这是改革的落脚点所在。一是扩大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范围,将具有超额利润的国企纳入利润上缴范围,特别是群众意见较大的垄断国企和金融类国企。二是扩大国企上缴利润的比例,现阶段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比例太少,应加大利润的上缴比例,并使得上缴利润主要用于民生。三是竞争性国有资本利润分配的方案应由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来制定。利润分配要和企业的发展阶段、行业特征和市场特点相匹配。四是创新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长期激励制度:一要创新股权和期权激励;二要创新企业的岗位、绩效分红激励;三要创新员工的晋升机制。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湖南省副主委、湖南省湘潭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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