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建材报》报道,山东联合王晁日产25OO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通过环保验收。报道介绍了该生产线是在2005年3月进入试生产阶段,日前验收组一致同意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当然,还应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程序,现就假定被批准,那么算来从试生产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也有1年加4、5个月了。说句实在话,这在水泥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验收周期中算不错的。
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试生产申请被批准后,“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还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在办法中明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以《办法》来对照,山东联合王晁水泥生产线有距离了。但纵观一下,水泥生产线建成后能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似乎还没有。是水泥企业执行《办法》不力?还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梗阻”?很值得环保总局“解剖”。
如果行政部门的规章出台后,执行情况有差距,应该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确是程序执行过程中,时间不够,该修订就得修订;如是业主视“规章”为“儿戏”,就该按《规定》停止生产线的试生产,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拖拉,致使生产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收,则应追究公务员的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理说该《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从年头上算,整整有4年半了。这期间又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投产高潮期,几百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成。建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一下,有几条生产线是不折不扣地按《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了验收。如果1条也没有,或仅有屈指可数的几条的话,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就得检讨了。
按《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及以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这么做了,甚有疑问,因为否则不会不发现不能按规定时限内完成环保验收的问题?
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也应跟进吧!
来源:数字水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