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清洁生产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2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翟青日前在部分省(市)清洁生产工作座谈会上说,新形势下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清洁生产要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努力解决“结构性污染”。他还对今后的清洁生产工作提出了6点意见。

  一是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政府要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形成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鼓励竞争,不断优化清洁生产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继续做好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化工、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努力解决“结构性污染”。对于国务院确定的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进程。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现阶段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工业特点,以重点行业和重污染企业为重点,特别要抓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在此基础上,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四是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推行清洁生产必须大力开发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技术、废物减量、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清洁生产集成系统化技术,努力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要鼓励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五是坚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与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相结合。要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是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两个约束性指标相结合。“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将万元GDP能耗下降20%,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削减10%作为约束性指标。目前,国务院已将这两个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这两个约束性指标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也决定了今后各地在安排部署节能降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工作时,一定要统筹考虑,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孝黎)

来源:中国建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