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随着新型城镇化推进,城镇产业废弃物和公共污水、垃圾与日俱增。公共污水[城镇污水(污泥)、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和公共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都属于公共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服务项目,它是事关城市建设管理、经济发展水平、生态文明和居民立命安身的基础性工作。城镇公共污水(污泥)、垃圾和产业废弃物如何处理处置?是政府及社会公民关注的大事。世界公认:利用新型干法水泥工业自身的工艺装备技术,可以“无害化、安全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置城镇公共污水(污泥)、垃圾及产业废弃物,既有利于防治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的污染,也有利于水泥工业的绿色转型升级。
自发改委环资[2014]884 号《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公布后,行业界欢呼雀跃。可现在的表现是:说起激动,走路摇动,回厂难动。行业内有识之士认为:利用水泥窑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主导、政策支撑,社会参与。现在是口号宣传、标语政策多,含金政策少且根本不落实,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怎么有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发改委环资[2014]884 号精神,期盼国家出台含金政策已成为关注行业转型热点。
笔者在长期调研,查阅资料的基础上,现就水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国家支持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公共污水(污泥)和公共垃圾(生活垃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建议如下:
一、期盼国家重申落实现有政策,不落实要问责
1、贯彻落实好投融资政策
根据发改环资[2010]801 号,即《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凡企业自筹资金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公共污水(污泥)和公共垃圾(生活垃圾)的建设项目,应视为国家或当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且应明确采用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贴息贷款标准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全国唯有贵州省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实施方案已明确)。
2、贯彻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166 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精神: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全国唯有贵州省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实施方案已明确)。
3、贯彻落实水泥企业利用余热自备电厂收费政策
根据国办发[2006]77 号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水泥企业利用余热自备电厂自发用电量应免缴: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 0.02 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 0.007 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 0.0088 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 0.022 元。
二、期盼国家出台含金新政策,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两类企业都做利国惠民事,享受两种政策,水泥企业呼唤公平
综上所述:支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公共污泥和公共垃圾的新政策:
凡自筹资金建设处理 100t/d 城镇污泥(含水率 80%),及处理原生态垃圾 200t/d 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①企业生产耗电量免缴或减半缴纳农网还贷基金、库区移民基金和公用事业附加费加价等 6 项;②政府补贴吨污泥、吨垃圾处置费不低于150元。
笔者发表一家之言,仅供同仁和决策者参考。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