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34]号文《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尽快实现“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产能,使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从而实现稳增长调结构的目标,34号文件要求“探索在全国范围内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为此,中国水泥协会就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政策建议(见附件),供主管政府主管部门参考决策,并期望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推动省级政府专项资金文件的出台和实施。
中国水泥协会
2016年7月13日
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附件
设立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政策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34]号文《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4号文件)的精神,尽快实现“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产能,使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从而实现稳增长调结构的目标,34号文件要求“探索在全国范围内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加快严重过剩产能的早日主动退出是水泥行业“十三五”期间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关键任务。为此,我会就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向所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尽快促成省级政府专项资金文件的出台和实施。
一、水泥行业去产能总体目标
34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产能,使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中国水泥协会根据掌握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以及协会已完成的工信部和财政部委托课题《水泥行业“十三五”淘汰和压减过剩产能规划》研究成果结论,我们认为“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的标志是:全行业熟料产能年利用率要达到80%左右;各省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85%以上实现盈利。两项指标同时达到是上述目标作为现阶段去产能的基本任务。
依此研究测算,实现行业产能利用率不低于80%,五年内全行业需要淘汰和压减水泥熟料产能约3.9亿吨以上,约有13万人左右的职工需要转岗或安置。初步提出全国主要地区压减过剩产能量参考如下:
此建议是根据现有产能过剩的不同程度提出来的,没有提到的省区不是产能不过剩。建议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订出不低于《全国主要地区(区域)压减过剩产能目标参考表》中的去产能总指标,并分解出“十三五”期间逐年去产能的具体指标。
二、筹集专项资金总规模
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投资水平、企业职工安置和做好职工社会保险等各种因素,我们提出被关闭熟料生产线参照设计产能规模,按每吨熟料平均补偿不低于50元标准(即日产1000吨规模生产线约补偿1550万元)。以此估算,全行业在“十三五”期间至少需要筹集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关闭生产线企业安置职工和适当经济补偿。
独立的水泥粉磨站企业关闭退出不在此补偿范围之内。
对于含熟料和水泥粉磨的完整生产线退出,可在熟料生产线退出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10~15%的幅度。
三、专项资金筹措方式
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内容的方式,按照水泥企业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按每kWh电量加价征收筹措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测算与征收标准。按5年共压减3.9亿吨熟料、筹集不少于200亿元专项资金要求,经测算,具体征收标准建议如下:
1、水泥熟料生产线,按每度电加价不低于0.11元征收;
2、完整水泥生产线(含水泥粉磨和包装),按每度电加价不低于0.07元征收。
专项资金收取的对象与主体责任单位。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都属于征收对象。收费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政府部门委托当地供电部门负责代收。
建议省市区政府指定省级行业协会或行业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独立账户,由供电部门在代收专项资金后的当月,扣除8%管理费后转入“专项资金”独立账户。
专项资金的征收与当地供电部门收取电费同步进行。专项资金征收时间,从2016年8月开始至2021年7月截止。对到期后去产能目标仍未达到的省份,可以延长征收期限。
四、关闭过剩产能与专项资金补偿对象
对于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凡矿山和资源不可持续的、经整改其环保、能效、质量、安全仍不达标的、劳动生产率过低的生产线(企业)都应被列入关闭对象。鼓励目前虽然上述指标能够达到,但仍然是竞争力弱的企业主动退出市场关闭生产线。鼓励大企业集团主动带头关闭部分产能,消减无效资产。
被列入违规建设的生产线也要关闭,但不在补偿范围。
对关闭生产线(企业),按照每条生产线窑的设计年产能(按310天计算年产能),给予每吨熟料产能不低于50元/吨的补偿。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过剩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的转岗、安置补偿等相关支出。
五、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是续存企业对退出企业的市场化的补偿行为。
1、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仅限用于符合退出规定要求、并以实际压减的产能为补偿依据,包括产能主动退出、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联合重组关停的产能等。
2、对规定要求强制淘汰的落后生产线以及34号文表述的违规建设的生产线,以及使用产能置换建设的生产线的关闭不予以补贴。
3、对于经济条件好,区域市场一体化程度高的地区,可跨省区使用专项资金。如京津冀、长三角(长江流域)、珠三角(西江流域)等区域的各省、市,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区筹措的专项资金可以跨省调剂使用,以保障本区域市场参与的各省、市的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4、早退多补,晚退少补。对于积极响应退出产能政策的企业,在2017年以前退出的,上浮平均补贴水平的20%,2017年以后退出的给予平均补贴水平的80%补贴。
5、运行时间短多补,时间长少补。2006(含)年以后建成的生产线退出的,给予平均补贴水平的120%补贴,2006年以前建成的生产线退出的,给予平均补贴水平的80%补贴。
6、以上4、5条的补贴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仅可适用其中一项。
六、监督管理
1、各省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配合制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原则上实行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企业主动申报补贴的办法。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企业申报,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审核后实施,根据产能退出进度和实际减少产能拨付补贴资金。
2、各省区可参考本专项资金征收办法与标准征收,但不能低于此征收标准。确保征收资金足额,实现产能退出,确保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
3、中国水泥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或省市行业协会要建立信息平台(网站),对补贴的退出产能企业和存留产能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不但收回补贴,而且在全社会曝光。
4、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级协会组织对补贴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定期审计,建立完整的监督监管体系。
5、各地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切实完成产能退出任务。
6、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手检查制度。定期对压减产能情况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
七、其它
1、产能退出的企业,其碳排放配额和排污权可保留并用于碳市场交易及排污权交易。
在实施熟料产能退出后,其碳排放配额指标可留存在原有企业,用于2017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后,进入到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所得收益可用于对退出企业的补偿。
2、我国地域面积大,水泥是区域性产品,各省区产能过剩的程度有所不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自身发展环境,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省区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