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重污染预警:水泥粉磨站停产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政文〔2017〕22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为红色预警,于1月19日0时启动I级响应。
 
    通知在强制性应急措施中要求,按照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据郑州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和近期空气质量监测情况,本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自1月12日开始,预计将持续至1月23日,15日、16日、17日连续3天均为严重污染,今后几天仍将是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按照《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政文〔2017〕22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为红色预警,于1月19日0时启动I级响应。
 
  各部门落实《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I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应急措施。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委、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重点项目办、市征收办。
 
  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污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所有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RT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实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城建委、市环保局。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
 
  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禁烧办。
 
  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含饮料、啤酒)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涉及民生、生鲜物资、冷链配送以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物流批发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不允许进出厂区。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