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的产能不应该进行置换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我国当前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大量的落后产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泥行业的整体水平。因此,为了淘汰落后产能和缓解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工信部才出台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
 
    《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原则是:有效压减水泥熟料过剩产能,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违背初衷的现象:
 
    产能置换政策的目的是压减水泥熟料过剩产能,推动技术进步,优化结构布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伴随着利益因素,变相利用《实施办法》,不断出现花样翻新的产能置换,如“以小换大”“以少换多”“无效产能置换成有效产能”“落后置换先进”等,此类置换过程中,实际的产能却出现了较大的增加,违背了《实施办法》的初衷,使产能置换政策成为新增产能的借口、地方政府批复的有力依
据,最终对水泥行业的效果是弊大于利。特别是在当下水泥市场需求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持续增长的产能将使供需矛盾加剧恶化,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建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杜绝此类现象的出现。
 
    从近两年产能置换的实际现象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实现有效去产能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
 
    一是强制淘汰落后产能,不得进行置换。落后产能是被明令必须淘汰的,对落后产能要实施停产、公示等措施,政府批复置换审核时,不得将落后产能包括在内;
 
    二是产能置换必须是在现有非落后产能减量的情况方可进行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是不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布局的举措,在当前熟料产能发挥率仅有60%左右的情况下,置换必须达到减少产能总量的目的才能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利用置换政策增加产能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
 
    三是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或年熟料产能利用率低于20%的熟料生产线不得作为产能置换指标。对于此类无效产能或僵尸产能,应依据市场竞争原则逐步自行淘汰,不得进行置换更新;
 
    四是杜绝异地置换的批复。《实施办法》的一个目的是优化结构布局,当前除了西藏地区,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水泥行业均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因此,任何异地置换的批复都不利于所在地区的结构布局优化,只会加剧地区产能过剩,必须进行杜绝;
 
    五是除了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正在运行的水泥企业外,其他一律不得新建生产线。2017年以前已批未建水泥项目,一律不得以产能置换方式再投资新建生产线;
 
    六是严格查处“批小建大”的生产线。对当前运行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批复进行公示,对涉及“批小建大”的单位进行从严处罚并强制定时停窑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