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公告全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LY/T1369—2011)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其中,水泥、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③对生料烧制的水泥熟料,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综合利用的资源为余热、余压的,按其占生产电力、热力消耗的能源比例计算。
3.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表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