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业未按照《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下同)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其中,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2元;三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5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电不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