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重庆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其中28家水泥企业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名单》。
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名单(水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有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核查机构: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文件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我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有关核查机构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对任务分工内(见附件)的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保质保量交付核查结果。纳入复查范围的,还应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结果进行整改,并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进行相应整改。
(二)工作时限。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核查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资料提交。有关核查机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资料:
1.2023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方案》;
2.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按时完成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核查端相关资料填报提交工作;
3.提交核查成果。加盖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公章的核查报告纸质件2份和扫描件PDF版1份、核查报告Word版1份,核查过程中的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版)1份,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复查)后碳排放报告最终版纸质件1份。
二、复查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碳排放核查工作结束后,由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对核查结果开展复查,督促核查机构按复查意见完成相应整改,提交复查成果,并对核查质量实施考评。
(二)工作时限。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复查工作在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核查机构及复查单位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有关核查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果须经重点排放单位签字确认,切实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核查工作管理制度,对核查质量进行考评。
(三)有关核查机构和复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守保密、核查及复查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应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开展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并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及电话:沈玉辉,88521360;牟 瑛,88521678。
附件:重庆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