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0日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通知》称,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指导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依规投资建设项目,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河南省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202503201557439935.doc

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产水泥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材料整理、初审、现场核查和审批。

二、术语和定义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

(三)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四)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五)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六)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七)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八)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是指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活动的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十一)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要求的产物。

(十二)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十三)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剂。

(十四)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熟料,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投入水泥窑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熟料。

(十五)重金属吨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水泥,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投入水泥窑和水泥磨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水泥。

(十六)次生危险废物,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化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审查和许可要点

(一)经营单位技术人员要求

1. 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泥工艺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艺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或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 上述1-3技术人员应满足与本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至少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具有六个月以上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证明。

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需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企业始终保持有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证明。

5. 应设置1名以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负责本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实验室应设置3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技能操作人员。

(二)危险废物运输要求

1. 运输危险废物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应提供与相关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2. 运输过程应遵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3. 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危险废物台账及申报要求

1. 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

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特性、预处理方式、上料位置、处置等信息。

3. 应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投加速率和各成分(重金属、氟元素、氯元素、硫元素等)的投加量(HJ 662)。其中,每套投加系统的危险废物小时平均投加速率每小时记录1次,重金属、氟、氯、硫等元素的吨熟料和吨水泥投加量每8小时记录1次。

4. 应如实记录次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时间、产生量、临时贮存位置、最终流向(本单位处置或委托其他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处置时间、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等。

5. 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实时动态信息化追溯。

(四)厂区及贮存场地要求

1. 项目建设条件和厂区要求

(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2)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生产场所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2. 贮存设施要求

(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建设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的相关要求;应设计充足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确保水泥窑停产期间危险废物安全合规贮存。

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企业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每年每月“本月接收量、本月自利用处置量、本月委托利用处置量、本月底累计贮存量”等信息,提供各项目总量即可,无需按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细分。对于本月底累计贮存量连续三个月大于企业贮存能力三分之二的情况,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

(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5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

(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装其他危险废物前应进行清洗。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的要求。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中的相关规定。

3. 配套设施

(1)经营单位生产车间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装卸料时应采用机械化设备,并在密闭设施中进行。

(2)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转移路线、上料区域、窑灰收集等重要区域,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实现对危险废物接收、入库、出库、转移、利用全过程跟踪。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视频记录应采取硬盘或云盘方式存储可查,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开展“装树联”工作。

(3)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记录与相应转移联单一同保存。

(4)应采用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设备,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车牌自动核验,实现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做到车牌、危废代码、重量与联单自动匹配核验入厂,出入贮存库均通过称重后的危废标签二维码扫码进出,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

(五)技术工艺和生产过程要求

1. 水泥窑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应不小于2500吨/天(《河南省“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豫环委办〔2022〕4号)),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

(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953)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的要求。

2. 预处理

(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

(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

(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收集系统。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5)危险废物预处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中的相关规定。

3. 厂内输送

(1)从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设施可利用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输送设施,其他危险废物厂内输送设施应专门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

(2)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专用路线行驶。

(3)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移动式输送设备还应定期进行清洗。

(4)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告标识。

(5)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4. 投加

(1)应根据危险废物(或预处理产物)的特性在水泥窑中选择合适的投加位置,并设置危险废物投加设施,水泥窑的危险废物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应同时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1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第5.6的要求。应确保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表1中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水泥熟料满足水泥熟料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表2规定的“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和表3规定的“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

(2)含有机难降解或高毒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优先从窑头(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半固态或大粒径固态危险废物宜优先从窑尾烟室或分解炉投加;可燃或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优先从分解炉投加,投加位置宜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延期停留时间。

(3)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禁止从窑门罩投加危险废物。

(4)危险废物从分解炉投加时,投加位置应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5)危险废物投加设施应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在窑尾烟室或分解炉也可设置人工投加口用于临时投加自行产生或接收量少且不易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如危险废物的包装物、瓶装的实验室废物、专项整治活动中收缴的违禁化学品、不合格产品等)。

(6)危险废物采用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或人工从分解炉或窑尾烟室投加时,应在分解炉或窑尾烟室的危险废物入口处设置锁风结构(如物料重力自卸双层折板门、程序自动控制双层门、回转锁风门等),防止在投加危险废物过程中向窑内漏风以及水泥窑工况异常时窑内高温热风外溢和回火。

(7)危险废物机械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点应设置防风、防雨棚。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和固态危险废物的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卸料点应设置在密闭性较好的室内车间。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固态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液态危险废物的卸料区域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8)危险废物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的入料端口和人工投加口应设置在线监视系统,并将监视视频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显示屏幕。

(9)危险废物向水泥窑投加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中的相关规定。

5.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规模

(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第5条要求;对特殊废物(医疗废物、应急事件废物、不明性质废物)的协同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第9条的专门规定。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和类别与我省危险废物的产生现状和特点,以及省内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处置类别和能力相协调。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不应超过水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在保证水泥窑熟料产量不明显降低的条件下,水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可参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2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还应考虑危险废物中有害元素包括重金属、硫(S)、氯(Cl)、氟(F)和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含量,确保由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的有害元素的总量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中第6.6.7~6.6.9条的要求,每生产1吨熟料由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总量(以N元素计)不超过35 g。

(4)水泥窑同时协同处置可燃危险废物、不可燃的半固态、液态或含水率较高的固态危险废物时,水泥窑对可燃危险废物、不可燃的半固态、液态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应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2所示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减小。

(5)不予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

依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2号公告)等标准规范,结合水泥窑生产工艺特点、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和有害成分,对部分代码危险废物不予许可,如含汞、含铬、具有爆炸风险、未知风险大的不明废物、资源化利用价值高、铁质废弃包装物、卤素含量极高(超50%)的危险废物等,详见下表。

对部分类别危险废物,说明如下:

①201-003-05;HW12的264-002-12、264-005-12、264-006-12、264-007-12、264-009-12;HW17的336-060-17、336-067-17、336-068-17、336-069-17、336-100-17、336-101-17;900-047-49中的含铬废物;900-999-49中的含铬废物

对上述类别危险废物,仅许可铬含量低于50mg/kg的该类别危险废物;对铬含量高于50mg/kg的该类别危险废物,不予许可。经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危险废物铬含量进行检测,仅能针对铬含量低于50mg/kg的危险废物签订处置合同。

签订合同后,经营单位应对每批次入场物料进行检测,铬含量低于50mg/kg的,可以接收入场;否则,应退回。

经营单位应保留检测原始记录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取样、称量、前处理、上机检测原始文件等。

②900-249-08和900-041-49中的铁质包装物废物

经营单位在具有铁质包装物破碎设施和水泥熟料除铁设施时,对900-249-08和900-041-49中的铁质包装物废物予以许可,否则不予许可。

③321-024-48、321-026-48、321-034-48

经营单位具备独立料仓、输送管道、进料口的情况下,对321-024-48、321-026-48、321-034-48予以许可,否则不予许可。

随着技术工艺进步,动态调整该不予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清单。

(六)污染防治要求


1. 废水

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的初期雨水以及危险废物贮存、预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容器、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后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满足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上述初期雨水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2. 废气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可以设置旁路放风设施。旁路放风设施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若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时,其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且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可以作为替代混合材直接投入水泥磨,但应严格控制其掺加比例,确保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表1中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水泥熟料满足水泥熟料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表2规定的“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和表3规定的“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水泥生产企业外进行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窑尾排气筒和旁路放风设施排气筒(包括独立排气筒和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的共用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953)中的要求执行;除列入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953)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预处理车间和输送投加装置卸料车间有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953)的要求。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根据预处理设施类型满足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953)的要求。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窑尾排气筒总有机碳(TOC)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要求。旁路放风设施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时,其中的TOC排放浓度不应超过10mg/m3,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共用排气筒时,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常规生产时TOC排放浓度的差值不应超过10mg/m3(以上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氧含量10%的干烟气浓度)。烟气中TOC的测定方法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中总烃的测定方法。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窑尾排气筒二噁英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要求,不应超过0.1ngTEQ/m3。

3. 固体废物

收集、贮存、化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次生危险废物,以及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如果本单位无该类别处置资质,应提供与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的转运处置合同,合同签订的转运频次和转运处置量应满足相关危废管理规定。

4. 噪声

厂区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有关要求。

(七)分析化验与质量控制要求

1. 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应制订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并在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备案,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中至少应规定预处理产物的重金属包括汞(Hg)、镉(Cd)、铊(Tl)、砷(As)、镍(Ni)、铅(Pb)、铬(Cr)、锡(Sn)、锑(Sb)、铜(Cu)、锰(Mn)、铍(Be)、锌(Zn)、钒(V)、钴(Co)、钼(Mo)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限值,预处理中心生产的并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协同处置的预处理产物应满足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

2. 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的实验室应具备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水泥生产常规原料和燃料中的重金属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的分析能力。各项目的分析频次应能支撑重金属、氟、氯、硫等元素投加量的控制需求。

3. 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如果不具备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水泥生产常规原料和燃料中的重金属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的分析能力,可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后,委托其他分析检测机构进行定期送样分析,送样分析频次应不少于每周1次,并将预处理产物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评估预处理中心生产的预处理产物的质量可靠性。预处理产物连续2个月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质量标准一致时,送样分析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若在此期间出现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不一致,则送样分析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周1次。

4. 协同处置单位对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分析化验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的相关规定。

(八)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要求

1.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与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严格结合环评与实际产废情况,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 制定危险废物分析方案或制度,确保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接收的危险废物须及时、合规进行贮存、利用或处置。

3.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4. 制定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5. 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6. 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备案,厂区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建立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流程。

7. 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对危险废物管理及各环节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上岗技能培训、职业安全教育等。

8. 按照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9. 制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作出明确要求,明确贮存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专门负责贮存管理工作。

四、许可证的颁发

1. 对符合本指南要求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2. 对于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以及接收该预处理中心所生产预处理产物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接收预处理产物形态(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和规模等信息。

3. 对于采用集中经营模式且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各法人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

4. 对于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