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10月31日收到2008年度8月份、9月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460.95万元,全部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唐山市丰润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冀东水泥公司本部收到了上述退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