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力挺重点产业调整振兴 禁止对严重过剩盲目放贷

来源: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12月23日联合发文,要求保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资金供给,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禁止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的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并将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禁止不符合规划和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融资。

    这份“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于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意见还要求,要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国家已经明确为产能过剩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禁止通过新发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股票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

    意见称,要合理发展消费信贷,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加强保险企业与银行的合作,促进消费增长。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多层次、多元化直接融资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和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新渠道。

    意见称,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境外并购。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贷款。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政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范围,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集团发展。引导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提高行业整体实力,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积极作用。

    意见还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和多种金融工具组合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健全、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规范引导证券经营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务,并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修订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支持和便利。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活动透明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意见并称,要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加大境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金融支持,积极探索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改进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拨备管理和资本充足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条件,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制度。对于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