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从刚刚结束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传来喜讯,《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审议,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江苏省散装水泥行业的一件特大喜事,标志着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5章39条,包括总则、鼓励与扶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进行了明确,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科学表述,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关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条例》在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加入了该省散装水泥工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如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对特殊情形需要使用包装水泥和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定了符合实际的量的界定:水泥总用量不超过30吨、混凝土用量200立方米以下、砂浆用量不足100吨等情况的,使用单位申请备案后可以使用包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搅拌。
《条例》专门设立一章对发展散装水泥进行鼓励与扶持,诸多规定将给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带来益处。第十四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六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条例》明确,对积极参与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第十三条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主要手段,更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此,《条例》作了详细明确。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 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对于违规使用包装水泥和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条例》规定予以重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300元罚款;违反条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一部全省散装水泥法规是该省散装战线广大职工多年的愿望!自2009年《条例》列入调研计划后,在江苏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经信委等相关部门的关怀指导下,通过全省各级散装办艰辛努力,经历了起草、调研、修改,再调研、再修订,数易其稿,终于形成了涵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与使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预拌砂浆备案、禁止现场搅拌、专项资金征管和相关违法处罚等地方性法规,了却了该省几代散装水泥工作者的夙愿!
随着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深入推进,对散装水泥发展要求越来越高,加快地方立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据江苏省经信委主任陈震宁介绍,2009年,全省约有4700万吨包装水泥,造成水泥损失约211万吨,排放粉尘约231万吨,浪费和污染情况十分严重;目前,全省房屋建筑基本上都采用现场搅拌砂浆,如果这些房屋建筑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每年使用量将超过9000万吨,可节约水泥490多万吨、黄砂570多万吨,可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约96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