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当前通用水泥标准修订等若干问题

—兼与《通用硅酸盐水泥国标的反思与建议》作者商榷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2日

丁美荣1   黄忠卫2
( 1. 湖南省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长沙410007
2. 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长沙410011;)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进步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国发〔2013〕41号文对有关单位按照《标准化法》及标准制修订程序等要求,研究修订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标准修订须经过深入科学研究、广泛研讨论证、协调统一各方意见,才能使标准更具有价值和适应性。笔者参与了GB175修订调查工作,结合多年从事行业技术与监督管理的工作体会,在与相关人士反复探讨的基础上,对标准修订提出思考和建议,并与2013年第12期《水泥》杂志刊发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国标的反思与建议》(以下简称《通文》)一文作者姜胜平等商榷。期望本文能对水泥标准修订起到积极作用,以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一、认识误区与规范划分及措施探讨

   1、规范划分水泥产能、产量及产能过剩

   所谓水泥产能过剩,其实质是熟料产能过剩,是生产线建设过多且部分落后产能尚末淘汰造成的。在熟料产量一定或熟料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其粉磨加工32.5与42.5水泥比例由需求决定,所谓32.5水泥产量大导致产能过剩这一说法颠倒了熟料产能与水泥产能之间的因果关系。况且水泥是半成品,施工方为降低成本、提高砼性能等,使用42.5级水泥时普遍再加掺合料,复合掺加较常见。因此,使用水泥产品生产能力或粉磨能力作为统计水泥产能指标是以概偏全,不规范的。水泥熟料企业的水泥粉磨系统与粉磨站其区别是将熟料在原地或异地加工、销售而已,并不增加水泥产能,只是增加粉磨能力。

   建议有关部门完善并统一有关指标或数据统计口径,水泥企业生产能力按窑系统综合生产能力计,实际上很多部门及水泥企业早已是按此统计上报产能了。统计水泥产量引入修正值,按可比产量统计汇总;建议42.5普通水泥修正值取1, 32.5级水泥取0.80,其它品种经测算后分别确定修正值。水泥产量修正值早在八十年代末原国家建材局曾发文在部分领域釆用过。

   2、标准及所设产品等级与水泥产能过剩毫无关联

   《通文》提岀“32.5等级水泥产量庞大是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之一,标准继续保留32.5等级水泥,尤其32.5复合水泥,为低等级的32.5水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提供了政策依据”“受标准产品结构的限制,高等级水泥市场占有率尚不足30%,建议釆取技术措施,取消32.5级水泥,提高42.5级以上水泥占有率,无凝是解决产能过剩的有效手段之一”。上达表述没阐明任何理由、原因与依据,纯属主观臆断;认为标准及所设产品等级、复合32.5等级水泥产量大会造成产能过剩从概念、认识到结论都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所有产品都有系列、等级,以满足用户需求,避免产品质量的过剩或不足。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各品种、等级产品的产销量是市场需求选择并决定的1。某一品种所占比重与熟料产能并无关系,更与熟料产能过剩毫无关联。《通文》认为“32.5等级水泥产量庞大是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荒谬的。目前熟料产能过剩与现行水泥标准及各品种分布没有任何关联。

   因此,取消32.5复合水泥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毫无作用且无任何科学依据。如果某产品标准所定级别及品种等不齐全、不完整,会造成标准实施困难,可操作性差,脱离实际情况,且难以指导生产应用。32.5等级(复合)水泥生产使用量大,恰恰证明现行标准包含此级别是符合并适应生产应用实际需要的。

   3、产能严重过剩的原因与措施探讨

   造成产能严重过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水泥包括商品砼技术及投资门坎相对较低,产品同质化现象十分明显;技术、专利、品牌等对产品价值的影响力弱,相对缺乏其提高集中度或构成相对垄断的内在因素及所必需的条件。海螺水泥的管理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笔者非常钦佩;海螺水泥是一家非常特殊的公司,其核心是经多年提炼并形成了独有的“郭氏”企业文化。笔者预测海螺水泥完全有条件通过市场竞争成为行业唯一龙头企业,而不必借助其它引起争议及有损形象的手段。其二,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工信部苏波副部长指出:“行政审批既不能解决行业发展问题,也不能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事实证明行政审批反而是造成产能过剩问题的主要原因。”对于市场经济下竞争性行业,行政干预作用很有限,但负面作用不小,越发文件干预,投资者总觉得政府或行业部门会统揽善后、会协同。家用电器产能过剩吗?有专家总结:凡需审批的其产能就过剩,未审批的不过剩。其三,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弊端,如地方政府追求GDP、官员升迁、财税体制等。其四,个别大企业以提高企业集中度为名,以高代价为手段的过度收购、扩张。

    为化解产能过剩,有关部门政策等行政措施频出,但多年来收效甚微。苗圩部长最近强调:“当前部分工业行业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和监管服务不到位这两个问题同时存在,公平竞争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根本上还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必须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的都交给市场和企业。政府对产能进行科学引导,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06年国家发改委2222号文发布的《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预测2015年需求量12.5亿吨,2020年需求量13亿吨左右;而仅隔二年08年实际产量近14亿吨,2013年已突破24亿吨;09年38号文列岀08年新型干法产能11亿吨,并判断当时产能严重过剩。09年湖南省新型干法水泥比例不到30%,而2013年近90%。胡祖才副主任指出2:“国发〔2013〕41号《指导意见》在理念上变以往的‘制止’、‘抑制’过剩产能为‘化解’过剩矛盾,更加突出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产能,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实践证明:政府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只有交给市场去调节,通过市场竞争与完善减排技术法规并严格监管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少用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有很多弊端还有后遗症。供求关系的不均衡是长期的和绝对的,供大于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产能的适度过剩是正常的。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的矫正和调节作用。如果政府过多、过深、过急地介入其中,可能会背上沉重包袱,也会滋生新的、有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目标的问题。“41号文”定位为“指导意见”也表明淡化行政干预作用。

   二、标准制修订的目的和原则

   1、标准制修订的目的

   大力推行釆用国际先进水平标准是我国重大技术政策,要求标准的制定(包括惯例、理念)与国际接轨。当前在建材标准制修订方面,贯彻执行标准制修订基本原则及国际惯例,如何提高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与广泛参与度及协调统一显得尤为重要,对标准的目的、作用和制定原则与程序的学习并透彻理解更具现实意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3:“标准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只有所有参与者相互协作使社会广泛接受标准并予以实施,该标准才有价值。在制定标准时,最基本的活动是选择以及将其固定化。要避免大型公司通过联合,形成该行业的事实标准,来制定游戏规则,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润,人为设置技术贸易壁垒。”ISO在长远战略计划中提出3:“要增强ISO的适应能力,ISO标准要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以及加大企业参与力度和更有效地代表用户与其他社会力量,意味着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更容易被市场所接受。任何标准所制订技术要术或条款的实施都取决于相应的技术支撑能力、经济适用性和可操作性。WTO/TBT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有国际标准但未采用,要向世贸组织做出解释,说明没有采用的原因。” 标准化主要作用:提高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和贸易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

   2、标准制修订原则与程序

   我囯《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4: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增强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体现标准化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 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制修订必须经广泛协商、征求意见等科学民主程序,提交的送审稿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产品类标准制修订一个重要通行准则是:重点对产品最终性能提岀技术要求,仅对材料组成提岀定义与分类等要求,所有国际标准都是推荐性。我国已加入WTO,有关部门与专家指岀目前制定标准仍存在以下问题5:“由于对于强制性标准没有严格依法控制和掌握范围,出现了强制性范围偏宽,强制性标准内容不合理的问题,造成了标准实施困难,可操作性差。强制性标准区分强制条款与非强制条款,急需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严格掌握强制性标准范围。”另外,与国际先进标准进行比较,我国现行的原材料产品标准基本上是生产型标准。产品一般都使用代用质量特性指标,反映产品真正质量的特征指标(如坍落度、耐久性等),在生产过程与产品岀厂中是难以直接测定及界定的。

   三、性能与组分的关系及标准对组分的定义要求

   1、水泥产品标准关健是科学制订最终产品性能要求

   水泥产品类标准修订应重点研究混凝土及其施工对水泥的性能要求, 从而确定产品技术指标,而不应过分关注材料组成及配比,况且各种混合材均有相应标准对其规定了技术要求和活性指标,为限制某组分材料,也可增加有害成分要求。如有必要或避免重复,也可修订组分定义要求范围。

   2、水泥组分的的测定、控制与填报依据

   1989年6月30日提出了欧洲标准草案ENV 196-4:1989《水泥试验方法—组分的定量测定》,但至今没有正式颁布。欧洲水泥标准BS EN 197-1:2011规定了各种水泥中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并没有给出组分的测定方法。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 C150《波特兰水泥》中规定了水泥中石灰石组分含量的测定,通过水泥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与石灰石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之比来计算。ASTM C1157《水硬性水泥的标准性能规范》规定按标准中组分的含量变化要求,由生产者进行检测。

   GB/T12960-2007《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参照了欧洲标准草案ENV 196-4:1989,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高了测定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对测定方法的校核频次和精度、验证措施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GB175-2007关于组分测定的规定是合理的,由生产者按GB/T12960或选择准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与ASTM C1157的规定一致。GB/T12960-2007可以说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许多省市质检机构均采用该标准检测组分及废渣掺加量,其检测报告作为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另外由生产者控制和检测水泥的组分,现代微机计量精度与自动控制技术完全满足水泥生产配比控制要求,水泥粉磨制备系物理磨细加工,微机配比能准确反映水泥组分,因而岀厂水泥报告单可采用入磨微机配比值填报混合材掺量,且更为直接有效,国内外水泥企业实际情况一直如此。

   而《通文》中“GB175-2007 并未对混合材的具体种类做岀严格限定,…标准将此项检测要求交由企业进行,并未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一些混合材本身就是泥块物质”这些表述是极不客观的, 歪曲理解了标准的有关条款。首先,GB175-2007对包括复合水泥在内的通用水泥的组分与材料均作了具体定义要求;所用活性混合材都有相应标准对其质量作岀了严格规定。其次,所有检测方法标准都是推荐性,检测项目只分岀厂、型式检验 ;再者,由企业选用适宜的方法这一规定并不只是针对32.5复合水泥的特殊条款,照其逻辑,是否应取消所有掺有混合材的水泥?至于“一些混合材本身就是泥块物质…”不知是那类混合材就是泥块物质?量多大面多广?有几家如此对市场、效益及质量都不顾及的企业掺加?我国很多食品标准都是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但质量及安全问题仍很突岀,是否要取消某些食品呢?牛奶掺三聚氢胺岀了问题,能取消牛奶吗?实质原因是执行监管、机制体制、信用和责任缺失等问题,离开了严格监管与强化自律,再完善、科学的法律与标准,都有漏洞可钻。

   四、研究了解水泥质量与混凝土耐久性的关系

   1、影响混凝土耐久性的主要因素

   我国建筑质量及耐久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突出,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强调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耐久性要求是本次规程修订的重点之一。

   首先,从混凝土的制造来分析,主要包括原材料质量、配合比设计、施工工艺、施工环境条件、制作过程控制条件和后期使用维护管理等。其次,体制上的原因,如短期行为严重及规划设计要求低,建筑物未到使用寿命的拆建, 盲目降低成本,加上监管和信用缺失等方面问题。而如果单纯地从水泥质量来分析,由于普遍使用早强高强的水泥引起混凝土温升大、结构应力增大、早期开裂和变形问题越来越严重,从而导致混凝土耐久性较差6。因此,合理选择水泥尤为重要,不同种类和品种的水泥具有不同的性能和用途,使用方可根据混凝土工程的特点、环境及施工条件,选择满足要求的产品;而且还可以通过供需双方协商标准规定以外的技术指标,要求生产方根据混凝土综合性能的要求,提供合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