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建议中央出台纲领性文件
昨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发布《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报告,该报告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魏加宁共同执笔,集中讨论了政府职能边界划定、司法改革、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营造等相关问题。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由于我国的历史和制度原因,法治建设面临巨大挑战。”报告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主要采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先行、法治建设跟随发展的方式,如果长期缺乏法治支撑,这种变革可能会陷入停滞甚至倒退,整个制度难以实现整体跃升。
针对目前主要面临法律缺乏权威、法律制度核心价值观模糊与法律存在走形式主义风险三大并发问题,报告提出了“修改《宪法》,规定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等11项改革建议,同时建议中央出台一份《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统一把握法治建设方向。
据了解,“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今年3月22日启动了内部重大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一揽子方案》,该课题主要分为5个子课题:《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战略布局》、《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昨日发布的报告为子课题之一,目前,前三个子课题报告已经发布。
强化权利保护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的市场经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法治长期缺乏的情况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认为,从历史经验来看,我国选取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先行的模式比法治先行的模式面临更大的风险。由此,法治的市场经济,既是改革的目标,也是国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周汉华在做报告演讲时称,由于法治建设滞后,中国经济呈现出明显的“半市场化”、“半城市化”等特征,从而带来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主体不同权、权利不平等,民营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二是政府权力过大,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约束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三是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权利救济渠道不畅,市场主体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
由于缺乏法治传统,我国平等思想缺乏,特权与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包括户籍制度、行政级别制度在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一步固化了身份差别与等级色彩,导致体制内与体制外、城市与农村、国有与民营、公立与私立、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上级与下级各种身份、地位差别带来的影响巨大,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分割,壁垒森严,整个社会行政化现象明显,与市场经济要求格格不入。
为保证执法与司法的独立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市场秩序,在权利保护的改革方面,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权利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建议。针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不同待遇和公民对人身权、财产权安全预期较低的情况,报告具体提出要修改《宪法》、清理现有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建立以司法救济为核心的权利保护机制三条建议。
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
与政府有关的基本关系不顺畅已经成为制约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发挥的主要问题之一。执笔者魏加宁介绍,目前政府权力过大,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发挥,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首先要理顺与政府相关的三大关系。要成为一个现代政府,在“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上,应该遵循“凡是市场能做的,就尽量让市场去做”的原则;在“政府——社会——国民”的关系上,要坚持民主法治的核心;而在“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的关系上,核心应该是地方自治。
目前,中央权力过于集中、部门协调失灵、地方缺乏约束的情况已经比较突出。所谓地方自治,就是一级政府,拥有一级事权、财权、财产权和举债权,另外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在中央权力不断强化下,地方政府有事权无财权,在行政考核压力下,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造成了债务膨胀、破坏环境的恶果。
对此,报告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向地方“分权”,给予地方合理的事权、必要的财权和自主的财产权。同时为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化解债务风险,应修改《预算法》赋予地方适度的举债权。
不仅如此,报告还提出加快推进政府层级“扁平化”,相应调整省级行政规划,实现中央、省、县(市)的三级行政机构。在压缩政府层级、调整行政区划的基础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重新划分政府间的事权。
建议出台纲领性文件
“法治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系统设计、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报告提出,司法改革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领域之一,只有司法机构能够有效运行,市场经济建设才有可能。为此,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的改革建议。
审判独立不仅是由市场竞争机制和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更影响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信心。在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上,报告首先提出要保障审判独立,提出法院应独立于上级法院,法官应独立于法院领导。此外,要确保审判独立,需要推动法院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鉴于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报告建议中央仿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一份《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宣告权利保护原则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规划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阶段目标、指导原则、实现顺序和具体推进机制,统一把握法治国家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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