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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前进路上一个个“障碍栏”

——改造粉磨系统为何不必列入水泥产能控制

更新日期: 2014年10月21日 作者: 丁美荣 来源: 湖南省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 【字体:
  改造或添置粉磨系统,其粉磨能力肯定增加,但不增加水泥(熟料)产能。水泥产能过剩实质是熟料产能过剩,是干法线建设过多造成的,与改造、添置粉磨系统或水泥粉磨能力及粉磨站均无关联,没有熟料来源,就不可能粉磨制备水泥。
 
  在化解水泥产能过剩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业界人士应有决心,打掉前进路上一个个“障碍栏”,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改变改造粉磨系统将导致水泥产能增加的看法,应认识到改造粉磨系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采取的技术改造行为,也是企业最基本的自主决策行为,符合现行有关文件和产业政策要求,应当鼓励支持,并简化有关手续。
 
  对粉磨系统进行技改符合政策要求
 
  水泥熟料企业的水泥粉磨系统与粉磨站的区别,是将熟料在原地或异地加工、销售而已。粉磨站只是改变了加工地点,熟料来源于干法线,属专业化加工模式。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及产业政策如发改委2006年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工业2222号《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及第609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均明确规定:鼓励改造、建设水泥粉磨站,优先现有机立窑企业升级改造,且当时有关文件对改造、建设规模即对磨机规格没有明确规定。国发〔2009〕38号“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强调严格控制新增水泥(熟料)产能,新建项目(熟料生产线)须报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不应包括改造磨机,并明确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粉磨系统节能改造等。发改委办公厅〔2009〕2351号“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配合38号文发的,当时对新建项目包括新建粉磨站进行凊理,并没有明确也不可能包括现有企业改造粉磨系统。
 
  “十二五”期间国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564号《关于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通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及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文件,提岀在2012年淘汰Ф3.0m以下磨机,均强调规定:支持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保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和装备进行改造,并明确支持水泥企业在现有生产线采用高效粉磨节能技术进行改造,淘汰Ф3.0m以下磨机。工信部〔2010〕第127号《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粉磨站规模要求年产能达60万吨以上,单线规模达30万吨以上。
 
  因此,水泥企业(包括粉磨站)淘汰Ф3.0m以下磨机,对粉磨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如更换磨机、添置辊压机等),符合现行有关文件和产业政策要求,应当鼓励支持,也完全符合中央有关方针政策。
 
  相关产业政策急需统一解释与执行
 
  当前水泥行业中存在一种状况:一方面产业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并要求改造更换磨机,另一方面核准取证等手续模糊不清,又难办,业界对有关文件政策的理解、解释乃至执行操作不够明确统一。
 
  我国幅员辽阔,有的省区陆地面积比英国、法国还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47号)发布前,有关部门人员解释为:水泥企业改造更换一台磨机须由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核准;47号文发布后,又解释更换改造一台磨机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全国各省情况差异很大,企业量大面广,加上粉磨企业就更多、更复杂,具体规划布点完全可由省级有关部门遵循市场需求和有序布局原则进行。改造粉磨系统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规定程序上要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实际情况也如此,“十五”以来包括发改委办公厅〔2009〕2351号在内的所有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改造磨机或粉磨站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对其审批程序作了规定。
 
  笔者反复查对历年有关文件、政策,对如此理解、解释的由来及理由仍不得其解。Ф3.2磨机总投资约500多万元,如须经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也很难操作甚至可以说不可操作,既脱离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实际情况,又不利于水泥工业技术进步与健康发展。
 
  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取消、减少和下放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通过简政放权,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近几年国家发改委有关司曾对部分企业岀具证明,认为粉磨站不新增水泥产能。工信部工信原简函[2012]284号《关于核换发水泥生产许可证有关建议的函》及国家技监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质检监函[2012]91号明确指岀:就地改造为单纯粉磨的企业实质不增加产能。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函件完全可视同对有关产业政策相关条款的解释。更何况如明显是错误要求或理解解释不一致,也要本着科学、实事求是与负责任的态度去纠正,去统一明确。
 
  因此,认为改造粉磨系统将导致水泥产能增加,应列入产能总量控制的说法属重大认识误区,是不科学、不正确的,也没有任何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很难起到积极作用,反而限制了规范企业正常的技术改造,对企业按程序申报许可证带来很大困扰与麻烦。
 
  中国水泥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孔祥忠几年前就严肃指岀该认识误区及其问题的严重性,呼吁并撰文阐述观点:“所谓抑制产能过剩,是指新增熟料产能,新建、改造水泥粉磨站并非新增水泥产能,只是增加水泥粉磨能力,对生产线进行节能减排、提高产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是允许的。”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全可为。粉磨能力不是熟料产能,完全可由市场调节。所以,在有关产业政策理解和执行等方面,改造磨机要求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法极不合理,更无可操作性,有违三中全会精神与相关法律法规,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习惯思维。当然,为引导合理规划布局,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备案是可行的,这是另一回事。
 
  至于相关企业申请许可证,技监部门要求工信部门对改造粉磨系统岀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中,须列岀相应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做法,个别地方甚至要求登报公示淘汰名单及能力,这样做法无任何实质意义及作用,也完全没有必要。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粉磨系统改造应由企业自主决策
 
  粉磨企业是近几年水泥产业政策与市场需求、产业分工推动发展的结果,也是原部分机立窑厂的现实岀路,既安排了员工就业,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水泥属市场化及区域性产品,如湖南省112县(市)有干法水泥公司49家,有大量区域不能覆盖。粉磨站对方便用户尤其是农村就近购买水泥、降低工程造价与就近消纳固废等有重要作用,对国家、消费者都有利。
 
  干法厂通过熟料供应即可控制粉磨站,有时还采取“协调节能减排”涨熟料价,而水泥价不涨甚至降价调控市场。国内不少地区多年来直至现在42.5水泥销售价比32.5水泥低20元左右(目前长沙市场都是如此),甚至比熟料低50元左右。竞争性产品最终通过市场会取得相对平衡,粉磨能力相对偏大一些是正常的。目前,非法配制站购大厂散装42.5水泥掺加混合材粉改包装32.5水泥销售现象较普遍,对这种扰乱市场行为要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与大厂利益。如粉磨企业布局不合理、消费区域距离干法厂大于150km,从长远分析还将导致部分混合材加工添加这一产业链转移到建设领域的商砼站,且很可能添置磨机自行加工掺合料,又会造成重复投资,对提高水泥产品附加值也带来局限。
 
  明年5月前将取消全部非行政许可事项,推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李克强总理最近反复强调:“要重点解决‘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会批不会管’等问题;加快取消不必要前置审批等,下决心打掉前进路上一个个‘障碍栏’;要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计划铆死、砸实”。今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专题询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粉磨系统改造涉及众多水泥企业,对企业节能减排和降低成本有很大作用,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采取的技术改造行为,也是企业最基本的自主决策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重点是研究制订以法治国方略,在当前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已定的背景下,有关部门是否应尽快研究解决上述对企业有很大负面影响而又简单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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