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改委认定江苏等七省区水泥等在建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江苏等七省区水泥、平板玻璃在建项目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函〔2015〕458号
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经机构评估和网上公示,现对你们申请的,符合布局规划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的在建水泥、平板玻璃项目予以认定(详见附件)。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
请你们切实肩负起化解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依规补办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包括国土、环保等在内的各项政策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社会风险,正确处理化解过剩产能与稳增长的关系,促进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平稳运行和转型发展。
附件: 1.予以认定的江苏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2.予以认定的福建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3.予以认定的湖北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项目
4.予以认定的广东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5.予以认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6.予以认定的四川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7.予以认定的陕西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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