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摘要:日前,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云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2017年底前,淘汰水泥等行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以水泥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日前,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云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2017年底前,淘汰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州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职能职责,扩大行业范围),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方案提出,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对全省水泥企业逐家现场监察,内容包括水泥企业基础情况数据,水泥产量、耗电量和综合能源消费,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情况,节能管理统计制度等,重点核查水泥产量及耗电量。严格按要求对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实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方案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2017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方案还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云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代章)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云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和《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7〕265号)要求,推动云南省2017年度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淘汰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州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职能职责,扩大行业范围),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1.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2.开展水泥、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查。一是对全省水泥企业逐家现场监察,内容包括水泥企业基础情况数据,水泥产量、耗电量和综合能源消费,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情况,节能管理统计制度等,重点核查水泥产量及耗电量。严格按要求对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实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二是对全省涉及粗钢生产主要工序的钢铁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内容包括钢铁企业基础情况数据,粗钢产量,烧结、球团、高炉、转炉工序产量和能耗,执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情况,节能管理措施情况等。对钢铁企业严格执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环保方面(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严格环保执法。依法依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落后产能企业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业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力度不严、落后产能退出推动不力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质量方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严格生产许可。加强钢铁、水泥等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加大违规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
2.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实施重点检查和举报投诉重点跟踪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对检查和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省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四)安全方面(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1.建立企业监管档案。详实梳理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2.开展专项执法。对钢铁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集中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3.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五)技术方面(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和改革委负责)。
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排查和淘汰辖区内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的落后产能,如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并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年度工作任务。
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2017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二)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将落后产能列入2017年度淘汰退出计划,在今年内全部淘汰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逐户核实全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将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今年内依法依规淘汰退出。
2018年1月1日起,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三)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9月30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同)。上述省级部门同时填报附件1。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五)开展督促检查。
10月中旬开始,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部分州市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完成考核验收。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产能,要加强监督检查,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格式见附件2)。
(七)总结报送全年工作情况。
2018年1月10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将2017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月31日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2017年度全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专文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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