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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水泥熟料碳排放核算、核查技术指南意见

更新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现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意见的通知,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现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

  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规范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开展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的修订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指南是基于《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作出的修订,适用于主营业务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对其企业层级及熟料生产工序两个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确保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信息准确、完整、一致。本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对核查和履约相关的计算公式及参数数量进行了精简,提高技术规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细化核算核查规则和企业自证材料要求,提高核算的规范性;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耗的间接碳排放量核算规则。

应对气候变化司于2023年6月组织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等成立编制工作组,对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开展全方位跟踪评估。7—8月,工作组调研走访部分水泥企业并形成《核算指南》初稿。9—12月多次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专项座谈,广泛听取行业协会与企业意见。2024年1—3月,非正式征求了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和地方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技术内容

本指南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包括十二章,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

第1章“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引用了标准中核算与监测活动数据及排放因子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3章“术语和定义”,规定了15个主要术语,主要参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GB/T32151.8-2015)等标准中的规范用语。

第4章“工作程序和内容”,明确了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5章“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明确了本指南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包括熟料生产边界和企业层级边界,新增了核算边界示意图,便于清晰识别企业层级和纳入碳市场设施核算边界。

第6章至第7章分别规定了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公式,明确了主要参数的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

第8章“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明确了熟料生产数据和企业层级生产数据的计算方法、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

第9章至第12章对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分别规定了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

附录A-F为熟料盘库、数据核算与报送的格式与内容提供了参考。其中附录A给出了熟料库盘库方法,附录B给出了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附录C给出了常用非碳酸盐替代原料对应的扣减系数,附录D给出了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附录E给出了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附录F给出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公开格式。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核算边界

为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风险可控、兼顾科学和效率、统筹考虑核算和监管能力,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核算指南》对熟料生产工序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同时保留企业层级碳排放作为报告项(仅作为企业掌握自身排放的依据,不开展核查)。企业层级碳排放核算中,对于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自备电厂,应本指南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自备电厂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设施指南进行核算。企业存在其他非水泥产品生产的(如矿山开采),应按照适用的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核算与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对关键参数核算要求和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水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关键参数,由15个减少至4个即化石燃料消耗量、熟料产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电力消耗量。其中,化石燃料消耗量优先采用入磨煤连续计量数据,其次采用进厂原煤购销存台账数据;熟料产量的获取方式采用“盘库法”;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需由企业“提前申报、事后核销”,对于事前不报备、月度存证不及时核销、提交证明材料不全的碳排放量不予扣减;电力消耗量按照生产线单独核算并分摊。为加强对关键参数计量设备的管理,《核算指南》要求企业应配备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由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年进行检定/校准,并确保在有效的检定/校准周期内。鼓励企业将化石燃料消耗量计量数据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对接,为下一步碳排放核算关键参数自动化报送打好基础。

(三)明确企业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管理要求

本指南对企业的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内审制度,以及原始凭证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对碳排放量、配额影响较大的关键参数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企业需在每月结束后的15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传关键参数数据及支撑材料,并对企业层级的参数进行年度存证。

(四)有关碳排放因子的适用情形和取值

一是熟料中氧化钙、氧化镁含量,由此前规定必须采用实验室实测的方式,调整为优先使用过程排放因子(硅酸盐水泥熟料为0.535tCO2/t熟料),有实测需求的企业应符合《核算指南》规定的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五类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扣减系数,该扣减系数基于1058家水泥企业2022年度的1455条生产线样本数据计算得出。三是更新了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低位发热量缺省值。其中单位热值含碳量仅可以采用指南规定数值(0.02618tC/GJ),该值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烟煤的缺省值,主要考虑水泥行业92%以上的热量由烟煤及以烟煤为主的混煤提供;低位发热量采用缺省值23.076GJ/t,为《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中建材工业数据,有实测需求企业应符合《核算指南》规定的管理要求,确保数据质量监管可操作。

(五)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的间接排放认定

熟料生产消耗电量扣减了余热电站发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和企业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量,企业层级净购入使用电量扣减了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对两类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包括同一家企业内自产非化石能源电力通过专线直送给重点排放设施使用的电力,以及电力用户与非化石能源发电企业签署市场化交易合同,并通过电网配送给重点排放设施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本指南明确其间接排放按0计算。为避免重复计算,本指南配套开发了新的电力排放因子用于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间接排放(不再沿用此前的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新的电力排放因子基于最新的电网数据计算,并扣除了通过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规范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工作,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以下简称《核查指南》),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主要原则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规定了核查的一般性流程、原则,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不涉及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具体参数。为增强水泥熟料生产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指南》给出了水泥熟料生产的碳排放核查方法和要点,文件的主要编制原则如下。

一是以提升核查数据质量为目标,帮助核查机构提高核查数据质量。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切实提高核查工作效率,尽量消除不同核查机构对核算指南理解不统一、尺度掌握不统一等问题。三是聚焦熟料生产碳排放核查,明确关键参数的核查技术要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不包括对企业层级的碳排放核查。四是针对燃煤消耗量、熟料产量等影响排放量和配额分配的关键参数给出明确、详细的核查方法和步骤。其中,标注星号“*”的为必查项,其他未做标记的核查事项由核查组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或经验判断确定是否进一步核查。

二、编制过程

2023年5月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成立编制工作组,初步明确了编制工作思路、基本框架。6—11月,编制组广泛听取有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形成初稿。12月,组织有关核查机构根据《核查指南》初稿对多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开展试核查,并对可操作性进行评估。2024年1—3月,非正式征求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和地方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本指南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内容和要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南适用于对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熟料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数据的核查。

第二部分“核查原则和依据”,明确了主要依据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

第三部分“核查内容和要点”,明确了熟料生产设施所在的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执行以及其他内容核查的要点和方法。针对核算边界和关键参数,列举查、问、看、验四种具体的核查方法,并且给出了合理取值范围或经验判断以及核查时的注意事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本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的关系。《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用于指导水泥行业企业的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本指南仅用于指导熟料生产的核查,不适用企业层级的核查。

关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核查中的作用。本指南在对各参数的核查要求中,强调应根据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确定参数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和方法。核查组在开展现场核查时,可通过查阅企业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快速了解企业的碳排放管理情况、识别数据质量风险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一步提高核查工作效率。

关于对计量器具的核查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计量器具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指南规定核查组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对计量器具的核查工作:一是核查企业的计量器具台账,确保碳排放核算涉及的测量仪表、检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全部纳入台账管理。二是核查企业是否建立计量器具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维护管理有规可循。三是核查有关检定、校准和维护记录,确保企业的计量器具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实施校准。四是核查计量器具的记录结果,确保记录结果能如实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日志和排放报告中。

关于排放数据真实性的问题。本指南规定,核查组应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但未规定对企业排放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需要说明的是,核查组应对其出具的核查报告真实性负责,在核查工作中应基于专业能力,对关键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做出技术判断,对于偏离理论极值及明显异常的数据应开具不符合项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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