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坤水水泥氮氧化物排放超标被罚30万元
日前,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排口)2025年第10月份截至目前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2025年10月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窑尾排放口(DA009)开展执法检测,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0月25日出具《监测报告》(JD25120-B),报告显示:氮氧化物现场三次监测数据分别为213mg/m3、218mg/m3、203mg/m3,最大值 218mg/m3,你公司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4/1995-2024),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3,超标0.45倍。

1、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0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徐玲向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安环部长马英俊出示行政执法证照片证据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徐玲在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亮证执法。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4、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 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及相关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徐玲、马金保的行政执法资格。
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窑尾排放口(DA009)开展执法检测,出具《监测报告》(JD25120-B)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窑尾排放口(DA009)氮氧化物三次监测数据分别为213mg/m3、218mg/m3、203mg/m3,最大值 218mg/m3,超标0.45倍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7、2025年12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调查情况。
8、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勘察情况及调查询问情况。
9、2025年11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ZF25109-B),用于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10、2025年11月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78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11、《关于转办生态环境部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1份,用于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生态环境部对于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超标问题转办情况。
12、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导出的2025年10月1日-10月31日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日数据,用于证明该公司在线监测日数据2025年10月超标情况。
13、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导出的2025年11月6日-11月25日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部分小时数据,用于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小时数据2025年11月小时数据超标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9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认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继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根据《监测报告》(JD25120-B),你公司窑尾排放口(DA009)氮氧化物三次监测数据分别为213mg/m3、218mg/m3、203mg/m3,最大值 218mg/m3,超标0.45倍,且在我局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小时数据仍出现间歇性超标情况。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5、“违法情节一般,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排放量超许可排放量10%以内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30元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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