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创建法治云南,保障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动员、组织和依靠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族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核心,以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重点,完善立法,强化监督,促进公正,维护稳定,努力创建法治云南,为构建和谐云南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和决定力量。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尊重宪法和法律,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范围内的贯彻实施。
(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加强和改进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必须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依法治省的第三个阶段性目标: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力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受到有效的规范、约束和监督;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基本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基本形成,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有效维护;全省各族人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普及,广大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社会信用制度初步形成,诚信、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基本建立,社会治安良好。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创建法治云南战略,全面推进我省法治化进程
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创建法治云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云南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是构建和谐云南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创建法治云南就是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云南省情出发,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努力做到党的各级组织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治省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创建法治云南战略,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各主要环节的工作,不断推进我省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
(二)继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证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更好地体现全省各族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保障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实施;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政务公开等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基层群众依法享有和行使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三)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地方立法,按照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以人为本、注重创新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根据云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质量;结合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重点做好推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基础、重生态、创特色、建和谐、促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不相统一、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重视民族立法,充分发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作用,促进民族自治区域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完善立法机制,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法治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快行政执法体制建设,理顺行政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广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以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全省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确保依法履职,自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从加强执法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入手,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职业化、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着力解决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
(六)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完善监督体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加强对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使公共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加强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监督工作开展的各项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强化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促进和保障媒体的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七)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点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公民素质的全面发展;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做好与基层稳定、村民自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提高农民法制观念的同时,提高农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
(八)健全法律服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及功能,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秩序和管理;稳步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制度,积极推进公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坚持并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等诚信体系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九)加强“三大工程”建设,深化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实施创建法治云南战略,进一步推进“以地方为主体、基层为基础、部门行业为支柱”的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建设,不断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大力开展法治州(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部门、行业要在创建法治云南战略的总体框架内,结合职能和自身实际,努力推动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法治化建设水平;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为载体,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全省普遍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全省各建制村(社区)基本达到“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目标要求;继续抓好“依法治省工作示范单位”的试点工作,以典型经验引路,推动依法治省工作深入开展。
(十)维扩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创建平安云南是创建法治云南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省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创建“平安云南”为契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群众安全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努力防止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保障体系,为法治云南战略的实施奠定良好的治安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治省工作由省委统一领导,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法治省、创建法治云南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分级负责、全民参与”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搞好工作协调,加强工作指导,把依法治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规划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依法治省规划,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划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州(市)、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全面实施,整体推进。
(三)明确责任制度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依法治省、创建法治云南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并把任务细化分解到部门和岗位,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依法治省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一把手”负责制、岗位目标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依法治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整改和个案督办等措施,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依法治省意识,把依法治省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人大政协积极开展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在强有力的领导和积极有效的监督下,持续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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