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早在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但在实际使用中,问题最多的是不能正确使用计量单位符号。在水泥行业中经常发生的错误有下表所示情况:
量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
正确表示P |
错误表示Î | ||
长度 |
毫米 |
mm |
MM |
长度 |
厘米 |
cm |
CM |
长度 |
米 |
m |
M |
长度 |
千米 |
km |
KM |
功率 |
瓦 |
W |
w |
功率 |
千瓦 |
kW |
Kw、KW |
功、能量 |
千瓦时 |
kW·h |
KWH |
时间 |
小时 |
h |
H |
时间 |
日 |
d |
D |
质量 |
克 |
g |
G |
质量 |
千克 |
kg |
KG |
质量 |
吨 |
t |
T |
面积 |
平方米 |
m2 |
M2 |
体积 |
立方厘米 |
cm3 |
CM3 |
体积 |
立方米 |
m3 |
M3 |
如,经常用到的规模为日产4000吨熟料生产线的正确表示应为4000t/d,而经常错误表示为4000T/D。又如,吨水泥耗电94千瓦时的正确表示应为94 kW·h,而经常错误表示为94 KWH。
数字水泥网特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转载,并希望引起广大水泥界同仁的重视,做到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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