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逼上独木桥”说到正确理解加快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国务院3月12日发出“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本网对文件的实施也已发表了多篇有关结构调整的视点文章。行业外也有不少的评论文章,很值得水泥业内人士思考。结构调整是每一个水泥企业都须认真思考的一道题。但相对而言,小型水泥企业的生产工艺基本都是属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因此,更为紧迫些,需认真审视企业的结构调整战略。
小型水泥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过作用,并也在不断进行改造。在新型干法工艺技术成熟后,其规模效益得以体现。以其质量、效率、节能、环保、资源利用的优势,被市场认同。小型水泥企业,特别是处在新型干法生产线销售半径内的小型水泥企业普遍感到生存危机。
从统计资料看,以年产20万吨以下水泥企业作为小型企业。2005年小型企业有4059家,占全部企业数的77%。如算上年产60万吨以下水泥企业,2005年中小企业有4932家,占全部企业数的94%。可以说,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快慢,主要取决于中小型水泥企业调整。
对中小型水泥企业的结构调整需要持积极、稳妥和热情的态度。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结构调整。持太绝对的“逼上独木桥”认识并不利于水泥行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为中小水泥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下,分门别类进行调整。
对淘汰类:
1、属国家淘汰类工艺的水泥企业坚决淘汰;
2、属建在环境敏感地区的水泥企业,应在政府统一规划下,以尽早关停,撤离环境敏感地区为好。
对限制类:
1、对地处交通条件较好,消费量大地区,在地区内已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且地域内新干产能产需基本平衡。挨近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小型水泥企业则已无任何优势可言,除生产特种水泥,或处置废弃物,或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外,宜转产为好,资源再作配置;
2、对地处交通条件较好,消费量大地区,在地区内已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但地域内新干产能还不能满足需求,小型水泥企业又具备资源和其它发展条件,则可在省统一规划下,发展新型干法(允许类及鼓励类,下同)。如地区内有多家小型水泥企业,则以联合发展鼓励类新型干法为更好。
3、对距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有一定合适的距离的小型水泥企业,其自身发展新型干法条件不足,而本地又有一定量的消费量,则可与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联手,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营销网络,作为粉磨站,争取大小企业双赢;
4、对紧挨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小型水泥企业,如有矿山资源条件,则可由大企业兼并。大企业得到场地、矿山资源、营销网络和人力资源,由大企业统一对资源重新配置;
5、对地处交通条件一般,具有相当消费量的地区内,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的,即存在少部分需求空间的小型水泥企业可通过以节能、环保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6、对地处交通不便且消费量十分有限地区内的小型水泥企业,应通过以节能、环保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7、对地处消费量较大,周围没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地区内的小型水泥企业,则应视发展条件,在省统一规划下,以发展新型干法为首选结构调整方案。如地区内有多家小型水泥企业,则联合发展鼓励类新型干法更好。
对企业的所有者来说,更为关注的应是投资回报。如小水泥企业的资源经大企业重新配置后,效益更佳(应该如此),完全没有必要和“沧为附庸”、“失去自我”、“失去品牌”联系在一起。何况,真是“品牌”的话,则也是宝贵的资源,大企业对此不会浪费的。
对数量众多的小型水泥企业而言,能转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的小水泥企业因受市场需求、矿山资源、建设条件等的限制,毕竟只是少数。一部分则通过适用技术改造满足市场需求。相当一部分则需淘汰或转产或被兼并。在水泥产业结构调整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这不只是“资金支持”的问题。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及水泥发展专项规划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应是鼓励的,政策也要求信贷机构给予支持。倒是信贷机构的惜贷造成了融资难的现状,影响了水泥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
中小水泥企业应审时度势,领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依靠市场,因势利导,控制增能,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扶优汰劣”大政方针,结合企业所在地方实际(包括地方政府对当地产业发展的导向)和企业自身条件,决策企业的战略。早作打算,赢得水泥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动权。
来源:数字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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