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实施碳排放交易的几个问题
作为商品,碳排放的价格会受到供给、需求、市场、属性、环境等因素影响。但碳排放这种商品又具有普通商品不具有的特殊性。首先它是一种虚拟商品,只有经过交易市场核证之后才能成为市场内流通商品;其次它不是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就没有直接生产成本;再次它除了有经济价值外,还有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
如何给水泥行业的二氧化碳定价是重要问题。价格可以准确反映市场排放权供需状况,是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条件。碳排放价格要影响到企业的决策,价格过低企业会无视交易成本,价格过高导致企业减排成本增加,而会被迫采取限产等措施,过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之前国内水泥行业有参与国外的CDM机制交易,在这过程中,欧盟等发达国家掌握着碳排放定价权,我国水泥企业不具有碳排放的定价权,被动接受国外碳交易机构所设的较低的碳价格,在碳价值链中处于低端位置。随着我国碳交易市场逐步完善,与国际市场或其他交易体系接轨,国内碳交易市场就会影响全球市场的定价,促使碳排放交易价格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内,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碳排放价格。
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由于交易机制的缺陷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国际碳交易价格从最高峰时的每吨20欧元,跌到过0.7欧元-0.8欧元,这给全球碳交易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确定碳排放价格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过程,价格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市场的有效性。
问题五:政府起什么作用?
碳交易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涉及多方利益,在市场起步阶段面临基础薄弱、规范性差、人才技术缺乏等问题,政府应在碳排放交易中充分地发挥维护监督作用,从而规避市场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推动碳交易市场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秩序维护,对碳交易市场内各方的责、权、利进行规定约束,对未履约情况提出具有约束力的惩罚措施,为碳交易制度提供基本保障。企业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减排动力,碳排放交易量增加才能刺激整个市场交易运转。
由于目前碳交易处于试点阶段,不具备出台一整套法律的时机和条件,政府可以出台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结合减排目标,实施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对碳交易的参与主体有所约束,便于企业制定计划、措施,便于推进碳交易的工作。各试点城市虽然将重点排放企业纳入试点,但对企业没有约束力。短期来说企业可以免费拿到配额,但长远来看必然会有一定的履约成本。一旦企业发现自己在碳交易中的利益受到损害,很有可能退出交易市场,这需要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安排。现有其他国家的碳交易机制设计中都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除了规定高昂的罚款金额外,不少机制都要求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主体第二年进行弥补,弥补的程度各不相同。
另外,政府可以通过第三方核查体系制度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政府要建立第三方核查的工作体系,明确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资质、工作流程和工作范围等,要依托行业建立本行业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由专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报告进行核实认证,然后企业才能向市场申请配额以及配额交易。
在我国第三方核查机构总体来说还很弱,建立自己的核查体系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暂时邀请国际第三方核查机构参与企业碳排放的核查工作。一是可以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二是可以促进国内这类认证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在第三方认证机构方面,SGS集团、挪威船级社、T•V南德、T•V莱茵、法国必维等国际认证业巨头,均在近年启动了碳核查认证业务。
碳交易的开展应促进水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而不要产生新的制约。因此,在碳市场机制和规则设计上,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鼓励和激励企业减排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促进水泥行业发展的同时实现预定的减排目标。碳交易的开展将对现有生产、运行和管理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水泥企业需要从战略角度出发,提早准备、谋划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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